关于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停用通知
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,新商标法明确规定,自2014年5月1日起,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违反此规定的,根据第五十三条“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十万元罚款”。
鉴于离限定使用的日期越来越近,相应的工商部门估计会对此进行一次大检查,为此,为避免经销商朋友们遇到不必要的麻烦,欧涂化工在此通知:请经销商朋友朋友们将任何有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字样的宣传广告、店面门头、宣传手册、名片等替换或者抹除字样,公司各地的区域经理也会配合经销商们处理此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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